全台國民保險生育補助
資 格
國民年金加保期間分娩或早產的女性被保險人
內 容
按國民年金月投保金額(目前為17,280元)一次發給1個月生育給付,依比例增給。
(生育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之日起的5年內提出申請,如果超過5年後才提出申請,因為已經超過申請期限,勞保局會核定不予給付。)
注意事項
(1) 「國民年金生育給付申請書」─填妥各項資料、地址,以及匯入帳戶(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並在指定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 (申請書也可以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櫃台索取)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應載明產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基本資料。
(3) 如果是早產或死產,必須檢附醫療院所或領有執業執照的醫師、助產人員所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書上應載明產婦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等基本資料,以及早產(死產)日期、胎兒妊娠週數或嬰兒體重或最終月經日期。
(4) 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得免附上述(2)或(3)之證明文件。
網 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電話:412-1111
全台勞工保險生育給付
資 格
勞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於參加保險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內 容
生產或早產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30日生育給付。
(103年5月30日以後生產的婦女,均可領到2個月的勞保生育給付。)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1. 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可以自行申請,自行申請者,申請書下方投保單位證明欄免填)。
2.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3. 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4)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
網 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電話:412-1111
生育補助-台北市
資 格
10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新生兒,新生兒出生時父或母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並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至本市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申請。
內 容
每胎2萬元生育獎勵金
注意事項
申請書及新生兒母親金融機構存摺(影本)。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網 址
http://www.born.taipei.gov.tw/ct.asp?xItem=63328462&CtNode=67865&mp=10200C
承辦單位:台北市民政局
電話:1999*6269
| 生育補助-新北市 | ||
| 資 格 | 100年1月1日起出生,並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 |
| 內 容 | 每胎20,000元;雙胞胎40,000元;3胞胎60,000元;4胞胎以上類推之 | |
| 注意事項 |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 |
| 網 址 | ||
| 承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 電話:02-29603456 分機8006 | |
| 生育補助-台中市 | ||
| 資 格 | 10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 | |
| 內 容 | 單胞胎10,000元,雙胞胎30,000元,3胞胎以上,每胞胎20,000元 | |
| 注意事項 | (一)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
| 網 址 | ||
| 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 電話:04-22289111 | |
| 生育補助-台南市 | ||
| 資 格 | 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後出生,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
| 內 容 | 第1胎金6,000元; | |
| 注意事項 |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 | |
| 網 址 | ||
| 承辦單位:台南市政府民政局 | 電話:永華市政中心 總機︰886-6-2991111 | |
生育補助-高雄市 | ||
資 格 | 102年1月1日起,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 |
內 容 | 同一父或母所生之第1、2名新生兒每名6,000元,第3名以後每名46,000元 | |
